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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非法拘禁手段讨债 钱没收回反获罪

时间:2018-03-23    点击:66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用非法拘禁手段讨债 钱没收回反获罪

    年满28周岁的杨某为购置婚房,向熟人袁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息为20万元。一年后,杨某为躲债不与袁某联系,被袁某发现后将其带至仓库。杨某表示暂时无力偿还借款及利息,并称20万元利息属于“高利贷”,自己不予归还。此言一出,袁某便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关在仓库中。杨某妻子报警后,公安机关将杨某解救出来,并将袁某抓获,庆幸的是,杨某仅受到轻微伤。

    一方面,袁某向杨某出借的借款,明显属于“高利贷”。民间借贷最高年息是36%,年利率超过36%的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中,20万元的年利息(年利率40%)明显超过36%,法律对超出36%的部分不予以保护,但并不主张约定的利息全部无效。另一方面,袁某捆绑杨某并将其关在仓库内殴打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依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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