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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冲奶粉烫伤被认定为工伤

时间:2025-04-23    点击:701 次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上海一员工上班冲奶粉烫伤!人社局认定工伤,单位不服!一路官司到二审 

  上班了,冲个奶粉喝喝,增强体质,结果一不小心自己烫伤了……上班、烫伤,这个能报个工伤不?

果然,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然而,单位不服!认为其工作时间吃早餐违规,且是其自己玻璃杯质量问题。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事件回顾

  刘某与上海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自2017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在财务部门担任会计。

  2017年12月26日,上班时间刘某冲泡奶粉时,由于玻璃杯炸裂,导致下肢被开水烫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Ⅱ度烫

  2018年2月1日,刘某向浦东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浦东人社局调查后,认定刘某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于2018年4月4日作出浦东人社认(2018)字第111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刘某和公司。

  公司不服,认为:

  刘某工作时间内吃早餐,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刘某在开水注入过程中,玻璃杯底部突然炸裂脱落,导致被烫伤,是其自行购买的玻璃杯质量有问题

  刘某为吃早餐冲泡奶粉并不属于工作过程中的正常活动,也并非是为保证工作继续所必须的生理需求,也不属于岗位职责,其受到事故伤害也非因工作原因导致,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

  浦东人社局称,刘某在工作期间冲泡奶粉喝的行为,并未超出职工在工作中为满足生理需要所进行活动的合理范畴,应当视为工作的合理组成部分。她因玻璃杯爆裂受伤,虽直接原因在玻璃杯质量问题,但此情形并不能构成排除工伤的法定情形,因此其受伤仍属工伤范畴。

  随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浦东人社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判决:

上班泡奶粉是为了更好地工作

属于间接工作原因

一审

  本案争议在于刘某所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情形。浦东人社局依据调查的事实作出被诉工伤决定并无不当。综上,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在工作期间冲泡奶粉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超出了职工正常生理需求的合理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于正常生理需要而进行的饮食,只要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可视为工作的组成部分

  奶粉系冲饮性质的即食性饮品,不需花费多大的人力和时间,冲泡奶粉一般不会影响到工作的正常进行。刘某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属于间接的工作原因。因此,刘某在上班期间冲泡奶粉时被开水烫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浦东人社局对其作出认定工伤的结论,并无不当。公司认为职工上班期间,除饮水之外的饮食行为导致伤害均不属于工伤的观点过于狭隘,且与实际工作、生活的需求和状况不符,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

到底工伤如何认定?

需要达到哪些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来源:申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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