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微信登录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80
法询网[FAXUNW.COM]欢迎您的到来!诚征合作,联系QQ:663924333
法询网诚征运营总监和内容主编!联系QQ/微信:350273444
互联网www.faxunw.com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大家说法 > 文章 当前位置: 大家说法 > 文章

矫正期间不报到,缓刑依法被撤销

时间:2018-09-02    点击:67 次    来源:法讯网    作者:杨宗峰 张清厚 - 小 + 大

    法讯网讯(通讯员 杨宗峰  张清厚) 被判缓刑的李某勇因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根据社区矫正机关的申请,于2013年2月1日依法裁定撤销对罪犯李某勇的缓刑判决。

  李某勇系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湖塘村人,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费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12年5月8日李某勇转至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钱塘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李某勇自2012年10月13日开始就未按规定到矫正机关周报到、未参加社区服务活动,期间被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警告三次仍未改正。因李某勇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书面建议费县法院撤销对李某勇的缓刑。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勇在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钱塘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且脱离监管已经超过一个月,符合撤销缓刑的法定要件。遂依法裁定撤销了费县法院(2011)费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中对李某勇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目前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支付宝扫码打赏

微信扫码打赏

感谢打赏,我们会继续奉献精彩内容

上一篇:买车即使不过户,责任也要自己负

下一篇:是借款还是委托,2万元是否应该返还

留言请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发言、积极发表您的知识与见解。法询网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法询网:XXX(署名)”,欢迎转载,但需著名来源于”法询网“,违者必究。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如有侵权,请来函告知删除。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若因版权、失实等侵权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法询网(zxzxw@qq.com)处理。
昵称 * email 主页 验证码
还没有人评论,赶快抢个沙发吧。

100""
法询网诚征合作 | 合作网站 | 联系《法询网》 | 关于《法询网》
法询网 版权所有 欢迎合作!联系QQ/微信:350273444 6634924333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2025107284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30533号|  网络信息服务许可证:京B2-20250642  |  地址:WWW.FAXUNW.COM  |  电话:13051989012 微信:faxunwcom  |  51La